信披不及时!吉通新合纤及相关责任人被出具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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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4日,河南证监局发布公告,对洛阳吉通新合纤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财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告显示,洛阳吉通新合纤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中舟所持有的 17,299,056 股公司股份,早在 2024 年 7 月 8 日就已被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冻结,然而公司直至 2025 年 1 月 16 日才进行补充披露。这一行为明显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六项的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中舟未能及时将股份被冻结这一关键事项告知公司,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赵中舟以及董事会秘书宋春芳,因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基于以上违规事实,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河南证监局决定对洛阳吉通新合纤股份有限公司及赵中舟、宋春芳实施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此次违规行为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